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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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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管理费支出项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在京国税[1995]80号文件中明确,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分别情况按国家税务总局或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批准的标准分摊扣除。此处是指纳税人未按上述批准或未按批准标准支付给机构的管理费。

  (11)劳动财产保险支出项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交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等,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50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企业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与取得应税所得有关的财产保险等各种保险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可在税前扣除,企业向政府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缴纳的养老保险、待业(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性质的保险费用(或基金),凡缴纳比例、标准经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可在税前扣除。此处是指纳税人缴纳比例、标准超过税务机关认可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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